合同到期仍在崗一個月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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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仍在崗一個月工作的話,工資如何計算,這個問題需要取決於具體情況,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之後,企事業單位單方面不同意續簽合同,但是企業的職工卻仍然在該單位工作的話,企業職工可以要求所在的企事業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合同到期仍在崗一個月應該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到期如用人單位不續簽,您可主張自入職以來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合同到期後仍在單位工作,可主張一年內每個月支付雙倍工資。如存在未足額繳納社保,未支付加班費等情況可一併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但勞動者在職的,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不續簽合同,而且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沒有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可以主張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如果是合法裁員,那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二、《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仍在崗一個月這種情況其實也並不少見,可能因為各種複雜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沒有及時的續簽。但是大家最好還是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及時的與企事業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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