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有權拒交臨時用電電費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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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有權拒交臨時用電電費的法律依據
業主有權拒交臨時用電電費法律依據
除了供電部門之外,任何人都不應予“轉賣”電力。如果物業或開發商想收臨時電費,就是將開發商用於施工的臨時電“轉賣”,是違法的做法。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
《電力法》第二十六條,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户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並提供用户須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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