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瀆職罪犯罪構成的特殊性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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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管瀆職罪犯罪構成的特殊性包括什麼
食品監管瀆職罪犯罪構成的特殊性包括什麼
1、食品監管瀆職罪犯罪構成的特殊性是指: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因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公務的未列入正式編制的人員。犯罪主觀形態具有特殊性,既可以表現為故意的濫用職權,也可以表現為過失的玩忽職守。
2、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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