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發生事故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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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發生事故誰賠償
私車公用發生事故公司擔責嗎,造成職工人身損害怎麼賠償?
一、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公司擔責嗎用人單位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所承擔的責任性質是替代責任,也是外部責任,僅針對第三方受害人適用。在用人單位對第三方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首先應當適用私車所有人設定的第三者責任險,如果超出保險金範圍,仍存在給付責任,才由用人單位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目前存在的商業性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不同的,因此對於私車所有人投保的商業性第三者責任險,用人單位應當在保險公司理賠後,對私車所有人的保險利益損失給予補償,或者在對私車所有人給予補貼時予以明確。二、造成職工人身損害怎麼賠償生活中對於車輛的依靠越來越重,很多時候也會出現私車公用的現象。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與承擔與一般的責任承擔有所差異。私車公用交通肇事中發生的職工人身損害顯然屬於工傷。工傷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論職工對於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均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低於民事賠償標準是不爭的事實,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工傷職工目前只能夠按照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尚不能對用人單位另行提出民事賠償的要求。如果私車公用交通肇事中發生的職工人身損害,存在他方責任的,工傷職工在申請工傷賠付的同時,可以依法向他方請求民事賠償。在此種情況下,工傷職工可以兼得工傷賠付和民事賠償。私車公用肇事職工基於機動車保險中的人身保險以及機動車保險之外另行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而得到的保險賠付,在計算賠償數額時,不得適用損益相抵原則。適用損益相抵原則,須以損益同源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對於受傷職工得到的前述保險賠付而言,損害的發生只是條件而非原因,其原因是該職工訂立了保險合同,故此不具有適用損益相抵原則的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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