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和單位組織的療養是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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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和單位組織的療養是一回事嗎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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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和單位組織的療養是一回事嗎
1.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單位組織的療養是一種福利待遇。年休假和單位組織的療養不是一回事,在沒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單位組織的療養不能代替年休假。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1)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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