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組織職工旅遊可代替休年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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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休假待遇,國家規定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讓勞動者有必要的時間更好地休息,而且年休假期間勞動者自由支配休息、放鬆的時間。而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各種福利待遇,如安排外出旅遊、報銷旅遊費用等,只是在高於法定標準之外給勞動者的利益,是用人單位為了激勵員工勞動、提高員工待遇的一種舉措,但從性質上講,旅遊時間畢竟不是勞動者自由支配休息、放鬆的時間,因此不能與年休假相混淆。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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