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賠償內重輕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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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賠償內重輕傷判定
法院如何判定工作未滿一個月的工傷賠償

工傷職工工作時間不足一月,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本人工資一般按所在單位職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1、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四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二)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三)工傷復發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用人單位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內政發〔2014〕65號


第四十八條職工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繳費工資或者月工資的,可以按照繳費工資或者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繳費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人工資指繳費工資。


該職工可以按照與用人單位籤的合同而得到補償,對在勞動合同沒有提到此項補償的規定時,則按照勞動市場工資的指導價計算。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我國各省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職工應根據本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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