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醫療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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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情情況比較嚴重的話,其實員工並不會向公司請太長時間的病假的,儘管醫療期也受到法律保護,但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公司也不太可能就按照國家規定的那樣給予員工好幾個月的病假期,因為很多公司選擇的做法都是會給當事人支付賠償金並且勸退的。還有一些職工比較擔心的問題是員工醫療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

員工醫療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

一、員工醫療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

1、員工病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依法順延至醫療期結束。

2、如果員工的病情比較複雜,一時半會兒治不好,或者説治療後不適合再從事原來的工作的話,那麼也就沒有必要再續簽了。

總之,等員工病假後再續簽合同的話,對於用人單位來説,主動權在用人單位手上。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特殊疾病】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二條規定: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二、工作合同到期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的規定: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原合同的約定條件基礎上要求員工續簽而員工拒籤,那麼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員工要求單位續簽勞動合同而單位不續簽,那麼單位就要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賠償金,具體參考《勞動合同法》第44、46、47條相關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沒有拿到經濟補償員工如何維權?

1、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2、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按照國家法律的要求是在醫療期之內合同期滿了的話,也是要正常的順延到職工的醫療期結束了以後再考慮續簽的事情。也就是當時不能夠單方面的就辭退了的,但是絕大多數的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後,如果員工還不能回來上班,那被辭退的可能性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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