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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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罪犯繼承權
服刑罪犯繼承權是否存在?有哪些規定?
服刑罪犯繼承權是否存在主要看其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繼承法》第7條列舉的四項內容,即:   (l)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從上面的描述知道,服刑人員如果是因上述行為被判處刑罰,則沒有繼承權。否則,繼承人因犯有其他罪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至死刑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和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時,都不喪失繼承權。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繼承權糾紛的案件時,不能因某繼承人暫在服刑而取消其繼承權。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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