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拆遷房子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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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拆遷房子如何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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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離婚如何分割



    由於拆遷房取得方式的多樣化,拆遷房房屋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拆遷發房離婚分割情況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拆遷房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應該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且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拆遷房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該被拆遷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這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遷房與安置房產權調換之間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5.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後該房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對於雙方均是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


    7、對於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我們可知拆遷房夫妻離婚房產證如何處理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如果被拆遷房的放是其中一方在結婚前獲得的,則屬於私人財產,不再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之內;如果被拆遷房實在雙方結婚後獲得則屬於共同財產。屬於共同財產的拆遷房可以給其中一方,另一方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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