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關於拆遷房子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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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關於拆遷房子分割問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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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拆遷房分配問題

1、婚前一方的個人房產,婚後被拆遷安置新房的:
如果不存在房屋補差價問題,也不存在房屋變更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這種被拆遷安置的新房應該是個人財產,因為財產的性質從根本上説是婚前個人財產演變過來的。如果存在房屋補差價,所補的差價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的,這就需要分析被拆遷房的價值和所補的差價在整個新房屋中各自所佔的比例,所補差價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對於婚後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價問題,都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
2、婚前房產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後拆遷安置後,安置房登記在兒女名下的:
這需要參考贈與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22條的規定。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拆遷安置的:
(1)需要考慮婚後拆遷安置時,是否存在出資問題,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產權,如果是婚後共同出資,取得一定產權的,對這部分房屋產權就是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當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2)如果沒有出資問題,只是房屋拆遷後繼續承租的,離婚時雙方都有承租的權利。對這部分問題相關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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