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處理商標合同糾紛以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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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是注重品牌的社會,品牌價值極容易變現。人們越來越重視對商標的保護和利用,但是不正當競爭引發的各種對品牌的侵用和盜用和各種商標合同糾紛越來越多。面對這種情形,如何正確看待商標利用和保護,如何解決商標合同糾紛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如何妥善處理商標合同糾紛以維護自身利益?

一、商標合同糾紛定義

商標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商標的權利歸屬、轉讓、許可使用和商標代理等事宜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一般包括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和商標代理合同糾紛。商標合同糾紛的種類:

1、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是指商標所有人與受讓人就商標權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是指商標所有人與被許可人就商標的許可使用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包括獨佔使用許可合同、排他使用許可合同、普通使用許可合同。

3、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是指商標所有人與商標代理人就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二、面對商標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合同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其目的一是鑑於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註冊人的利益,並未給他人帶來損害,註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

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後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着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解決侵犯商標權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閲、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總而言之,當商標合同糾紛影響範圍僅限於當事人之間且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條件下,可以優先選擇雙方協商解決;當對某些條件無法達成一致時或商標合同糾紛影響面廣,或已構成刑事犯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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