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撤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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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撤銷決定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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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治安處罰決定

 根據治安處罰法的第九十六條的內容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注意: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為了提高辦理治安案件的效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當場處罰程序。但即使是在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情況下,人民警察也應當填寫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當場填寫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治安處罰決定書不服,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又可以直接向你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如果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適當,是可以依法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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