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行為訂立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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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行為訂立合同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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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行為訂立的合同效力,訂立的合同注意什麼?

一.代表行為訂立的合同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可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一般説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因此,他們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後果都應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對於合同的相對人來説,他只認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一般並不知道也沒有義務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權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部規定也不應對合同的相對人構成約束力,否則,將不利於保護交易的安全,也不利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對合同相對人來説也是不公平的。二.代表行為訂立的合同注意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是超越了權限,而仍與之訂立合同,則具有惡意,那麼此時,合同就不具效力。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的行為一般也有效,符合交易的規則,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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