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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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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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

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1人獨自擔任某案件的審判工作,並作出判決的制度。獨任制僅用於基層人民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擔任獨任制審判的審判員必須是專職審判員,書記員應由專人擔任。值得指出的是,獨任制審判並不是審判獨立的組織形式,其審判活動要接受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庭庭長及審判委員會的領導。獨任制審判同其他審判組織形式的本質上並沒有差別,只是人數不同而已,在審判程序上也不能一切從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原則進行。

根據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不得采用獨任制審判: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在審理過程中發生什麼變化,都不得適用獨任制審判形式;

(3)按照獨任制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改為合議制的可以改為合議制;

(4)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采用獨任制;

(5)行政訴訟案件一律不得采用獨任制。

這是對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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