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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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處理辦法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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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

你好!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頒佈後,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成為了一種證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能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只能在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中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認定書與事實不符,然後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對認定書不採信,重新調整雙方的責任比例。從法律規定來看,當事人對認定書不服的救濟途徑還是存在的,可以在民事賠償中一併提出,但是在實踐中,往往很難改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涉及到事故的現場勘測等專業性問題,法官畢竟不是交通事故責任處理方面的專業人士,因此,法律規定如此大的自由裁量的權利,恐怕沒有多少法官敢於行使,一旦行使,很有可能面臨另外一方當事人上訴的風險,而上訴幾乎是每個一審法官不願意看到的。因此,就造成了這樣的尷尬,法律上規定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問題可以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解決,而實踐中法官確往往不願意面對這個問題,甚至採取迴避的態度,當事人的權利最終也沒有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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