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 - 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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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如何處理?

很多人可能都遇到過道路交通事故,而對相關的責任的認定成了斷定事故雙方責任的標準。而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有部分人對責任認定是不服的,這時該如何處理呢?下面,本站為您進行詳細介紹。

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如何處理?

有兩種辦法:

1、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只是複核非行政複議)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説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由於交通事故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被當做證據使用,所以在法庭判案時,交通事故處理認定書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當庭提出。具體的相關問題諮詢建議找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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