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法院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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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法院如何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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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會執行唯一住房。但是有例外情況,就是在申請人願意幫被執行人租賃房屋或者預留5到8年租金。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符合以下三種情形,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執行人為老人,兒子名下有房產,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對於符合以上情形,被執行人在三個月的寬限期後仍拒不搬出,法院將予以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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