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院如何執行老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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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賴確實無錢可供執行的,法院一般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一般會將老賴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且責令老賴定期報告財產情況。

一般法院如何執行老賴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二條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的“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

(二)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

(三)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報告、核實及處罰的情況記錄入卷。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三條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的“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三)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採取搜查措施;

(五)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採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記錄入卷。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第四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的“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採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第五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執行情況、採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後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並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將申請執行人的意見記錄入卷。

綜合上面所説的,老賴就是屬於不守信用的人,也是不按規定還錢的人,對於此人法院在進行判決時也要看當事人是否有可執行的財產,但不管是否有錢那麼都會被列入到失信的名單之中,對於以後的消費都是會有所限制的,所以,法律對老賴的處罰都是非常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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