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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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二十三條
聽説擔保法二十三條裏面有規定,可以停止合作嗎?
雖然擔保法二十三條規定了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取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對“書面同意”不能機械地加了理解,不能認為沒有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就必然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書面同意”作為合同的形式,僅起證據作用。如有充分證據證明保證人同意該債務轉讓,或者保證人自己承認其同意債務轉讓,則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保證人江南公司收到訴狀後沒有答辯意見,也未到庭出席庭審,就意味着江南公司同意該債務轉讓,對中國銀行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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