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一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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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一百三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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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入職一個月以就要與其簽訂老合同,超過一個月但不足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出現了不能夠勝任所在職務,出現重大患病,家庭出現重大變故,因工負傷,簽訂條約後客觀條件發生了變故,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通過提前三十日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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