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方法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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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方法有什麼
應對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方法有什麼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協商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採取自治的方法解決糾紛,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意或者團體協議,雙方互相協商,最後通過協商解決爭議。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調解是由勞動爭議雙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爭議,以幫助雙方達成協議為目的,為其提供勸説和解決的過程。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並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自願把勞動爭議提交法定第三者處理,由其就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判斷和裁決。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目前只有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是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適用仲裁程序。除了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説,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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