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應從哪裏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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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應從哪裏入手
刑事辯護應從哪幾個方面進行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後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衞、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辯護,根據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於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刑事案件做無罪辯護貫穿整個刑事案件辦案過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均可以根據掌握的事實及證據,依據法律規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意見,並積極與案件承辦機關溝通。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無罪辯護及成功,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無罪辯護即成功,但最常見無罪辯護是發生在審判階段,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在法庭發表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若法院宣判被告人無罪,無罪辯護即成功。這裏需要特別説明的是,不是所有案件都適合選擇無罪辯護,辯護律師需要根據案件情況的不同,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有利的角度出發,選擇做無罪辯護或者最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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