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應從哪些方面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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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應從哪些方面辯護?

故意傷害罪應從哪些方面辯護

1、案件事實方面的辯護:身份、事實、因果關係方面去辯論;

2、法律適用方面的辯護:應採取哪條規定,在事實明期無爭議的基礎上的定何罪的問題;

3、程序辯護,意義不是太大,但可以給控方一種姿態,在事實理由存在的情況下,提出來對控方是一種心理暗示;

4、量刑情節辯護:自首、立功、減輕處罰的問題

二、刑事案件的辯護技巧

1、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內容相同的規定,只不過是該規定不僅對律師適用,對非律師的其他辯護人也同樣適用。

2、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3、要敢辯、善辯和明辯。

敢辯與善辯、明辯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敢辯而不善辯,就會造成辯護可聽不可取;善辯而不敢辯,人們聽來會感覺辯護觀點圓滑有餘,份量不足;善辯而不明辯,其辯護結果則讓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辯、善辯、明辯結合在一起,則會讓人感知你的辯護既有獨立見解,又言詞得體,更是目標明確。據我所知,當事人對辯護律師最有意見的是不敢辯,最抱怨的是不明辯,最挑剔的則是不善辯。

4、切忌歪辯、亂辯和錯辯。

三、故意傷害罪是如何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其實我們提供的關於故意傷害罪的這些辯護範圍只能作為參考,就類似於司法機關的辦案程序不存在問題的話,那辯護理由中非要無中生有的指認取證程序不合法,這種辯護態度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只能是雪上加霜。因此,從哪些方面進行辯護需要有案情才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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