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立案還款是怎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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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詐騙罪還款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還款是怎樣處理的

犯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其詐騙所得是贓款,贓款贓物,是非法財物,依法應全部追繳,不能以犯罪嫌疑人還了大部分的贓款,做為減輕處罰的依據。積極主動退賠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還會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一般偽造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00以上的或者惡意透支達到5萬元以上的就達到了立案標準,信用卡詐騙所得款項是贓款,最終也是需要退回被詐騙人的,但是最終的退回並不影響立案標準以及最終的刑罰,所以在平時應當注意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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