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從物隨主物轉讓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從物隨主物轉讓】第一百一十五條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釋】本條是關於從物隨主物轉讓的規定。主物與從物的劃分規則,是指在兩個以上的物發生互相附着或者聚合而且在經濟上發生密切的關聯之後,當物上的權利發生變動時,為確定物的歸屬所適用的規則。物的主從關係的劃分並非人為擬製,而是經濟實踐的反映。現實中的物常常是由許多單一物結合在一起組成的物。當物上的權利發生變動時,必須考慮各部分是否也隨之發生權利的變動,因此制定主物與從物之間的關係規則非常必要。要準確把握本條關於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的一般規則,需要首先對主物和從物的概念進行理解。首先,主物、從物的概念不同於物的整體與其重要成分之間的關係。物的重要成分是物的組成部分,而主物和從物在聚合之前分別為獨立的物,例如自行車與車鎖,在聚合之前為獨立的物。在聚合之後,根據它們的作用可以決定主從關係,並決定權利的變動。但物的重要成分與物的整體本身就是一個物,例如汽車與其發動機,如果沒有發動機的作用,汽車就不成之為汽車,也就無法發揮物的整體的效用。因此法律上的規則是,不許可在物的整體上和該物的重要成分上分設兩個獨立的權利;而主物從物之間的關係卻不同,在從物隨主物轉讓的一般規則下,均承認當事人例外約定的效力。例如甲將自行車出售給乙,完全可以約定自行車車鎖不售仍由甲所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