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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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少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少
1.不能超過六個月的時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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