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戒毒行政複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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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毒行政複議成功
行政複議強制戒毒是否可以申請複議
  《禁毒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與三款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這説明只有被申請人通過法定程序被認定為“吸毒成癮”的條件下,被申請人才有權對申請人戒毒治療。   公安部、衞生部《吸毒成癮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委託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應當在吸毒人員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時內予以委託並提交委託函。超過七十二小時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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