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行政複議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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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行政複議成功了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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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去派出所行政複議要多久?

1、行政複議中的被申請人與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可能會有些區別,主要體現在派出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在法定授權範圍內還是在超越了法定授權之外。
2、解決這個問題,不能光依據你提供的《治安處罰法》,還應依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解釋。
3、關於你的問題:
(一)“如果甲對此決定不服,決定提起行政複議,那麼被申請人是誰?(是該派出所還是設立該派出所的公安局?)複議機關是誰?”:
①被申請人應是:設立派出所的公安局
②複議機關應是:公安局或公安局所屬的政府。
理由是: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派出所超越法定授權範圍的行為應由公安局承擔責任,行政相對人對派出所給予的“拘留10日、罰款1000元”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的,應當以公安局為被申請人。
依據是:
(1)《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的規定: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罰款1000元的決定,沒有《治安處罰法》的合法授權)。
(2)《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2、如果甲對此決定不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那麼被告是誰?”: 行政訴訟的被告也應是公安局。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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