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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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吸毒人員對強制戒毒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在強制戒毒決定作出後,可以在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戒毒人員提出檢舉、揭發、控告,以及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登記後及時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部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強制戒毒怎樣執行?

強制戒毒是對吸毒成癮的人員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教育,使吸毒成癮的人員擺脱毒癮,迴歸正常,不是毒品的侵害。

強制戒毒主要由公安機關管理,這樣才能確保強制戒毒的強制性。在公安機關的管理下,吸毒成癮的人員通過一定期的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教育,慢慢地與毒品做鬥爭,逐漸擺脱毒品的束縛,最終迴歸社會。

執行強制戒毒的第一步是認定哪些吸毒的人員成癮,第二步是認定成癮的人員是否需要被強制執行戒毒。具體還是得看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旳;

4、経社區戒毒、強制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毒的;

5、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

三、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要求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一般情況下,申請複議的法定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原來的法律、法規規定複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規定,即複議申請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

(2)原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60日的,按照原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也作了相應規定,即“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是指除《行政複議法》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申清期限。例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其複議申請期限為3個月,則該案複議申請期限仍為3個月。

(3)《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裏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測、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戰爭等;其他正當理由指不是由個人故意造成,憑主觀努力也難以克服的事實,如生病、因正當理由較長時間離開固定住所等。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待這些障礙消除之後,複議期限不足60日的應補足60日;超過60日的,超過的日數是上述障礙存在的天數。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對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自作出強制戒毒決定後,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時,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此時我們如果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話,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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