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能否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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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能否和解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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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是否可以調解?
上訴二審可以和解,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審查,並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二)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符合撤訴條件的,應予准許。
二審相關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是二審程序結案的一種方法。
第一,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所以,二審的調解只能由合議庭主持;而一審調解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也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
第二,第二審法院關行全案調解,不限於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可以對當事人的原案請求實行全案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對原審判決過的請求進行調解,也可以對原審應當判決而未予判決的請求進行調解。
第三,第二審人民法院實行併案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調解不限於當事人原審請求的範圍,可以對當事人新增加的請求併案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應當予以合併審理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應當合併審理的案件未予合併審理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第四 二審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而一審調解有些案件,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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