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不認罪二審認罪是否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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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不認罪二審認罪是否能減刑?

被告人在一審過程中沒有主動承認並且對最後的判決表示不滿而提起的二審,卻因為某些原因想要在二審過程中認罪以求得到更輕的處罰,很多人就會覺得被告人一審沒有認罪卻在二審認罪應該不能得到法律上的量刑減輕處理了。那麼,究竟一審不認罪二審認罪是否能減刑呢?

一、一審不認罪二審認罪是否能減刑?

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認罪認罰,在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酌情從寬處罰。從寬幅度原則上要從嚴掌握,與一審程序即認罪認罰要有所區別。

二、什麼是認罪認罰從寬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綜上所述,一審不認罪二審認罪也是可以得到二審法官對其犯罪事實量刑的減輕判決的,但是其量刑減輕的幅度必須小於一審時認罪情形,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鼓勵罪犯主動認罪悔過自新的同時還能保障司法的公平並給公民樹立司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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