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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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二審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二審不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對於變更後的訴訟請求,不在二審的審理範圍內,若二審對其進行審理,則違反了二審終審制審理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如果是在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由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訴。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出心裁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根據該規定,如果想變更訴訟請求,只能請二審法官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同意調解,或者最後當事人雙方達不成調解協議,只能另行提起訴訟。

二、二審上訴變更訴訟請求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在上訴中變更訴訟請求是可以的,但二審法院有獨特的處理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審判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只對原審訴訟請求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但是,往往有案件當事人因為一審時的粗心或者訴訟過程中的情況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例如,一些當事人在一審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比較原則,只是提出了一項損害賠償數額,而其據以支持訴訟請求的理由在一、二審程序中發生了變化,比如説由一審的違約損害賠償變更為二審的侵權損害賠償。實踐中還有的由違約損害賠償變更為二審的無效合同締約過失損害賠償,後者由一審的股東之間訴訟變更為二審的股東代表訴訟。在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訴訟請求的變更,實際上是提出了一項新的訴訟請求,對此如果二審逕行審理、裁判,可能會違背兩審終審的原則。

(二)何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

1、所謂增加訴訟請求,就是指在起訴、反訴時的訴訟請求的基礎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訴訟請求事項。包括兩種情況:

(1)訴訟請求事項的增加。如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從借款時至借款本金還清時的利息。

(2)訴訟請求量的增加。如在侵犯名譽權案件中,原告起訴時的訴訟請求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在訴訟請求項目不變的情況下,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提高到10000元。這提高的5000元,就是增加的訴訟請求,屬量的增加。

2、所謂變更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將先前提出的訴訟請求更換為新的訴訟請求,包括原告訴訟請求的變更、被告反訴請求的變更、第三人蔘加訴訟的訴訟請求的變更。變更訴訟請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當事人要求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更換;第二種是當事人認為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時限是一種限制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制度,按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時限制度設置的目的,主要在於通過明確的規範來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從而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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