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能否執行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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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能否執行監視居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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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視居住能否異地執行

可以,是有法律依據的。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可以給指定居住的處所。以便於公安機關行使偵查。

我國法律關於監視居住條款的規定,在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之間為執法機關適用強制措施提供了一項其他的選擇,完善了我國法律規定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體系。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實踐中,監視居住這一強制措施卻並未被普遍運用,即便運用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其中主要表現在對犯罪嫌疑人的異地監視居住方面。

公安機關在對某些跨地區作案的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對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獲以後,出於辦案的方便及審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慮,一些基層刑偵部門往往對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其監視居住的方法是將該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機關所指定的場所,接受訊問。在被監視居住期間,出於辦案需要及安全的考慮,犯罪嫌疑人與外界相對隔絕,行動自由在公安機關監控之下,事實上,這樣的監視居住與完全被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強制措施無異,所不同的只是一個是被關押在專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個則被以監視居住的名義被看管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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