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協議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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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協議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承攬協議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分情況。
協議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協議履行地。
協議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協議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協議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協議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協議,交易行為地為協議履行地。
協議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協議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協議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承攬協議,以加工行為地為協議履行地,但協議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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