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遺囑取款被拒 - 怒告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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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遺囑取款被拒 怒告銀行
護工持“遺囑”告東家要求繼承遺產被駁回
經街道介紹,王大媽到趙老先生家護理趙老先生的夫人孟老太。去年4月,孟老太去世。三個月後,王大媽持孟老太的“代書遺囑”將趙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繼承2萬元房屋補貼款,並確認趙老先生名下一套房屋的一半產權歸自己所有。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確認“代書遺囑”無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001年7月,通過街道的介紹,王大媽到趙家擔任孟老太的居家養老護理工作。王大媽告訴法官,由於對自己多年來的精心照料深感滿意,孟老太於2006年5月立下一份“代書遺囑”,言明將其所有的財產交由她繼承。現瞭解到趙老先生從原單位領取了4萬元住房補貼,並有一套房屋在其名下,因此要求依據孟老太的“代書遺囑”,繼承上述財產的一半份額。趙老先生向法庭辯稱,“代書遺囑”系原告偽造,並非孟老太的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了查清“代書遺囑”的真偽,經被告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遺囑”上孟老太的簽名、指印及文字形成時間作司法鑑定。鑑定意見為:“遺囑”上的簽名與雙方一致認可的比對樣本不是同一人的筆跡;指印由於缺少比對樣本無法檢驗;文字形成時間難以作出結論。原告對此鑑定結論表示異議,要求重作筆跡鑑定和指印比對。法庭不允許重作筆跡鑑定,但同意由原告提供指印樣本再作鑑定。但是,至法庭規定的期限屆滿,原告沒有提供可供比對的指印樣本。法院認為,代書遺囑必須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原告提供的孟老太的“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依法應當確認為無效遺囑。由於選定的簽名比對樣本事先經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且無證據證明原比對樣本的簽名不是孟老太所寫,所以原告重作筆跡鑑定的要求難以准許。而指印的有無對“遺囑”的效力並不構成影響,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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