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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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由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才明確規定,此類案件可以刑事自訴,當事人可以去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任何刑事犯罪活動的立案都標誌着性質是比較嚴重的,就像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的行為,沒有立案之前,跟案件相關的受害人肯定也是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現在很多拒執案件,一般都是執行所在地的法院直接立案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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