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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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客觀方面是: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執行的,比如本身自己就沒有財產,這種就屬於無法履行,而不是拒不執行。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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