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怎樣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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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怎樣報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怎樣報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線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機關。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意義不大,因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很顯然法院的判斷更具權威性。當然,法律並不禁止被申請人報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犯罪論處。法院執行部門很少啟動拒執罪的偵查程序。由於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法院執行部門一般不傾向於將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當作刑事案件處理。這主要是因為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蒐集詳細的證據材料,付出大量的工作,且公安機關立案要求又高,能夠走完司法程序,實現既定目標的屈指可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刑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載定罪應該由基本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也就是説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受理案件。首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其次,我國刑訴法也有迴避制度的規定,若當事人認為由作出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時,可申請人民法院迴避。再者,雖説執行部門和刑事審判部門是同一人民法院的內部機構,但我們也應看到,法院的各種管理制度是健全的,且違法辦案會受到嚴格的追究。最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符合基層人民法院的功能,因為基層人民法院就近審理案件,便於訴訟參與人蔘加訴訟活動,有利於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及時、正確地處理案件,也有利於充分發揮審判活動的教育作用。

如果案件裁定之後當事人拒不執行裁定,如果情節嚴重的情況可以認為是犯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載定罪應該由基本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也就是説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受理案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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