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合同糾紛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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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合同糾紛訴訟管轄
合同糾紛訴訟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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