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職工未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上班嗎?
一、國企職工未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上班嗎?
國企職工未解除勞動合同但無正當理由不上班的,會被辭退,這種情況屬於曠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在哪些情形下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律師費是多少?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律師費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在司法實踐中,沒有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正當理由沒有上班的,比如遭受到了工傷事故,現在正在住院治療,或者依法跟用人單位請了病假,正處於休產假階段,諸如此類的情形,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辭退勞動者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規制我國的勞動市場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