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未出資是否無合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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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未出資是否無合夥資格
合夥人未出資是否無合夥資格
法律分析:合夥人未出資是能成為合夥人的,但是要履行出資的義務,按照法律上規定,合夥人成立合夥企業,需要確定合夥出資,並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如果有合夥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即屬於違反合夥協議,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九條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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