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違約責任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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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違約責任協定
拖欠撫養費的違約責任是否有效

1、雙方當事人在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約定:一方按月支付撫養費以及逾期不支付撫養費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離婚協議在性質上屬於合同,受合同法調整,據此雙方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如果負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長期不履行義務,將加重另一方的經濟負擔,進而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無法得到保障。綜合上述兩方面,在具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逾期未支付撫養費時,對方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2、離婚後,負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未能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撫養費的,應當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向對方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由於違約責任係為彌補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因此違約金支付標準應依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確定。又因違約方拖欠撫養費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往往難以確認,故應依據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標準及雙方經濟狀況、當地消費水平等因素對違約金標準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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