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能做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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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能做證人嗎
直系親屬能做證人嗎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必須瞭解案件的情況。如果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者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所以,直系親屬也可以作為證人,只是他的證明力也許不如無利害關係的證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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