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中的非法佔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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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中的非法佔有為目的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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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為目的”如何認定


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須具備“非法佔有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從立法技術角度分析,刑法規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特定目的,“是用以特別指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在某些場合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經濟領域中,當事人之間為實現各自利益的過程中,對有關融資借貸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在表現形式上與集資詐騙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區分的關鍵在於認定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之目的。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可以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否則,因不具備非法佔有目的,即使發生財產無法返還,亦不能認定集資詐騙罪,宜按民事法律解決該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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