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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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的認定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中,犯罪嫌疑人具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非常的重要,它關係到合同詐騙罪這個罪名是否能夠成立,那麼非法佔有到底該如何來認定了?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閲讀。

合同詐騙罪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從《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合同詐騙罪罪狀的表述中可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合同詐騙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屬於該罪的責任要素。那麼,非法佔有到底該如何進行認定,請看下文介紹。

一、合同簽訂前行為人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在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時,首先要考察行為人是否採取了刑法所規定的欺騙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規定的欺騙手段的,原則上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結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和《紀要》對“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方法,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前,隱瞞沒有歸還能力的真相,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原則上都應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因為此類行為是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的原因,正是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的前提條件。

二、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

履約能力包括履行合同的現實性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考慮市場風險的不可測因素和市場經濟行為的風險投資因素,經濟合同的履行是具有一定風險的。但是行為人如果連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都不具備,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實踐中,行為人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可以推定其沒有足以抵付債務的固定資產及其他可靠的擔保,在這種狀況下仍作虛假擔保,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非法佔有目的是合同詐騙行為屬於充分不必要關係,也就是説,如果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必然會實施詐騙行為,但是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並不意味着行為人必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原則上應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是如果行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佔有目的”之推定的充分證據,應不予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四、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簽訂合同後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樣包括履行合同的現實性和可能性,但是由於時間節點是在簽訂合同後,行為人此時應承擔履約義務,因此有無履約能力的判斷取決於行為人實際履約行為。一般而言,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總會積極地創造條件去履行全部合同義務,即使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實現合同目的,行為人也會承擔違約責任。在刑事案件中,行為人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攜款潛逃的,將取得財物隱匿的……這些行為表明行為人虛假地、象徵性地履行部分合同,或者根本不去履行合同,不具備履行合同的現實性,甚至喪失了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足以推定行為人沒有履約的誠意,由此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五、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行為人履行合同的原因難以説明,或者“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的真實性難以辨別時,根據行為人對其所佔有的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也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為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很大程度反映了其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的主觀心理態度,對標的物的處置也必然有所不同。當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或者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應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因此,合同詐騙罪應該從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等方面來判斷犯罪嫌疑人有無非法佔有的目的,要是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提供更加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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