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有目的的產生時間對研究合同詐騙罪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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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有目的的產生時間對研究合同詐騙罪有何意義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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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均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該犯罪行為不但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後者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市場秩序,該犯罪行為在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同時,也侵害了經濟合同管理秩序,擾亂的是我國市場經濟秩序。


    2、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是行為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其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羣體,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通過以上文章,使我們瞭解了,合同詐騙罪與集資詐騙,二者的區別在於,侵犯的主體不同,合同詐騙嚴重擾亂了社會市場的經濟秩序,集資詐騙騙取的是公私財產,兩者都是以非法佔有別人的財物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以虛假證明,或者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別人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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