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時不認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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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不認為累犯

可撤銷的婚姻説明是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撤銷掉這段婚姻,有些人結婚是被迫或其他外力因素導致,自己並不想要有這份婚姻,於是就想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那麼,可撤銷的婚姻所適用的訴訟程序是什麼?針對相關問題本站網小編做了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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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8對於犯罪時不認為累犯是怎麼樣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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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八)的一個亮點,針對累犯所做的實質性修改有三處,分別規定在刑法修正案(八)的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一、現行刑法針對累犯的特殊規定,只有從重量刑(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不得適用緩刑(刑法第七十四條)、不得假釋三個方面(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對於累犯的減刑沒有特殊規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對於累犯在特殊情形下的減刑做了限制性規定,即: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刑法第六十六條修改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刑法修正案(八)進一步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的從寬處理的立法趨向。依據現行刑法,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只要在五年以內再因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就構成累犯,對未成年人沒有特別規定。依據修改後的刑法,不論前罪、後罪,只要實施其中一個犯罪行為時不滿十八週歲,就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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