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債權人有何作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離婚協議對債權人有何作用
公司合併中對債權人有哪些保護
對債權人的保護主要表現在:債權人在公司合併中享有知悉權、異議權即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等。
(一)知情權
在公司合併即債務人變更的過程中,債權人首先享有知情權。合併各方公司有義務向債權人告知合併的事實及其享有的異議權。我國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規定期限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二)異議權
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核心是確認債權人對公司合併的異議權。《公司法》第條規定,債權人對公司合併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的異議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或公告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未接到通知者)提出,否則視為同意合併。
(三)損害請求權
如果合併公司為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或者不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可就其權利損害提出救濟請求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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