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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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作證
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雖經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兩次合法傳喚“
,還要看被告人沒有到庭有無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理由外,還應考慮當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難。如被告人有緊急公務需要處理等。但有的被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代理人藉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屬於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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